懷孕九個月通常不建議引產,此時胎兒已具備存活能力,引產需嚴格符合醫(yī)學指征如嚴重胎兒畸形或威脅孕婦生命的情況。
妊娠晚期引產需基于胎兒嚴重畸形、宮內死亡或孕婦患有重度子癇前期等危及生命的疾病,須由多學科團隊評估后實施。
我國《母嬰保健法》規(guī)定妊娠28周后非醫(yī)學需要禁止終止妊娠,特殊情況需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并取得家屬知情同意。
晚期引產可能導致產道損傷、大出血、感染等并發(fā)癥,且需采用類似足月分娩的引產方式,對孕婦身心影響較大。
對于非致死性胎兒異常,可考慮提前剖宮產進行新生兒救治,部分先天缺陷出生后可通過手術矯正。
建議孕婦定期產檢及早發(fā)現問題,孕晚期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前往三級醫(yī)院產科急診評估處理。